根据省学会《关于规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培训资费标准的意见》要求,针对劳动关系协调员资费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进行区分,进行了资费调整,具体如下:
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员由原标准5600元调整至2980元。
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员由原标准2980元调整至2480元。
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由原标准2280元调整至1980元。
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员由原标准1980元调整至1480元。
原补贴标准不变,具体如下:
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员的:
(1)持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证书补贴700元;
(2)持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证书补贴500元;
(3)持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补贴300元;
(4)持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证书补贴200元;
报考各级别补贴标准一致。
本规定自2019年5月21日实施,2019年10月10日截止。
本次下调资费和培训补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推行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双证双轨并行,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推广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参与积极性,增加劳动关系协调从业人员,进而改善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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