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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020-04-26 15:23:18 来源: 作者:淄博市人力资源管理师学会 【 】 浏览:18668次 评论:0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用工、劳动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我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2年5月,国务院制定了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对女职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中央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安全健康以及人文关怀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权益,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迫切需要总结已有工作经验,制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另外,浙江、江苏、河南、广东等省均出台了相关立法,为我省提供了立法参考和借鉴。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了人文关怀,主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劳动保护措施、防止性骚扰以及卫生保健措施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法定职责,重点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义务和限制性规定。

  三是扩大并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措施,增强了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

  四是强化了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明确了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处理方式,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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