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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度淄博市工伤预防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8-01 11:33:10 来源: 作者:淄博市人资学会 【 】 浏览:1287次 评论:0

淄人社字〔2019〕100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安监局、文昌湖区、经开区安环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2019年度淄博市工伤预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9年度淄博市工伤预防实施方案

    2.2019年度淄博市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附件1

2019年度淄博市工伤预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探索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伤预防模式,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通过深入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工伤预防知识技能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法治意识和工伤预防积极性,提高工伤预防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新旧动能转化和高风险行业以及建筑业、煤炭、交通运输业等领域为工伤预防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完善工伤预防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第三方机构专业化运作的工作模式。规范工伤预防费提取、使用,加强内控及基金监管。建立工伤预防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工伤预防效率,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二、工伤预防费使用额度

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8]3号文件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73号)规定,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2019年本市工伤预防费提取150万元,已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实际发生额列支。    

三、工伤预防费使用项目及计划安排

工伤预防费使用项目及计划安排,严格按照《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8]3号文件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项目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42号)及本市工伤预防项目的具体要求,经确定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

(一)工伤预防宣传

由公开招标确定的工伤预防服务(宣传)机构组织实施。

1、传统媒体宣传

(1)在淄博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播放工伤保险宣传音视频、政策宣传片;在淄博日报、淄博晚报、鲁中晨报等设立宣传专栏,刊登工伤保险政策及工伤预防小知识、工伤事故案例警示录。

(2)在网络电视开机广告中播放工伤预防宣传标语或短视频等。

(3)在公交车移动电视播放工伤保险宣传视频、政策宣传片、工伤预防小知识、工伤事故案例警示录,在公交站台、公交车上张贴工伤预防温馨提示及宣传画等。

2、新媒体宣传

(1)在“温暖淄博人社”、“淄博人社”、“鲁中网”等微信平台APP客户端定期开展工伤预防政策宣传、工伤保险知识有奖竞答等活动。

(2)在全市各大型广场LED显示屏黄金时间段播放工伤预防宣传片。

3、购买、印制、发放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统一购买《工伤保险知识手册》、《工伤预防知识普及丛书》等系列图书;印制工伤预防政策宣传画、工伤预防宣传册等材料;制作工伤预防资料手提袋、工伤预防宣传折页、宣传纸巾纸杯、宣传笔记本等相关用品。

(二)工伤预防培训 

由公开招标确定的工伤预防服务(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全年培训人数不低于 15000人次,以建筑、煤炭、交通运输等行业为重点培训领域。服务机构要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具体培训项目及费用应明细到培训时间、方式、场次、人次并报经办机构同意;要成立具备较强工作能力的项目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更换项目组成员;要定期向经办机构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影像、文档等资料;要积极配合经办机构对实施项目的监管。

四、内控管理 

(一)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的确定

根据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淄人社发〔2018〕73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

(二)相关资质要求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信誉;

2、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3、具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4、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工伤预防项目管理

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确定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承担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义务,建立培训档案,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管理,定期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根据服务机构报备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预防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五、评估验收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服务机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履行、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出勤率、培训合格率、宣传形式、宣传内容、宣传培训效果、费用支付及财务管理等。评估形式可采取数据分析、电话回访、现场抽检、召开座谈会、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确保评估验收工作科学规范。

六、费用支付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预付30%,项目完成、评估验收合格后,市级经办机构支付余款。

七、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日常管理、评估验收中发现的管理混乱、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扣减项目费用。发现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评估验收不合格的,其三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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